大家都知道对乒乓球裁判员的高要求就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和公正,中立裁判制就是为了更好体现公平和公正性。
一、中立裁判制
1989年3月至4月间在德国多特蒙德举行的第40届世乒赛期间召开的国际乒联代表大会上,时任中国乒协秘书长、裁委会主任、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委员的程嘉炎代表中国提出的提议获得全票通过,即:在世界级的比赛中应实行“中立裁判”制。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可以较好的体现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它的含义有三个:
1.每一场执行任务的裁判员应该不属于比赛双方任何一个协会。例如:2004年雅典奥运会男单决赛中国的王皓对韩国的柳承敏,担任本场比赛的裁判员既不能属于中国乒协,也不能属于韩国乒协,应来自其它协会。
2.执行每场比赛的裁判人员也应来自不同协会,例如:上面的实例中的2名裁判员,除不能来自中国和韩国外,还应分属于不同的协会,而不能来自相同的协会。
有时虽是国际A级赛事的各国公开赛,但境外的裁判员较少,裁判长应尽量保证裁判员是中立的,助理裁判员可以是主办协会的裁判员。在进入前八名后的较重要的比赛,应尽量按要求做到中立裁判。
3.裁判长中立制,即每次比赛在安排裁判长及助理裁判长时,应考虑有来自不同协会的裁判长组成,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由与发生纠纷双方的不同协会的裁判长进行处理,以保证裁决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