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报分。如考虑掌声或其它嘈杂声将影响报分,应在情况允许时立即报分。
(1)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例如一场比赛中即将发球的一方得5分,接发球一方得3分,此时裁判应报5比3。
(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应用手势指向下一个发球员,也可以在报完比分后,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
用手指向下一个发球方的手势的含义是:换发球,在国内许多裁判员当运动员发球擦网时,均要报“擦网”、“重发”,并用手指向发球方,但此时是重发球,并没有换发球,所以,不应做换发球的手势。
(3) 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负方的得分数。例如:一局王皓与王励勤的比赛,王皓得13分,王励勤得11分,裁判员应宣布:王皓,13比11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