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乒乓球比赛的球友都知道,比赛都会有场外指导的。大家或许还会对2005年上海世乒赛刘国梁被罚出场外记忆深刻吧!那么教练员在场外指导的时候应该遵守哪些纪律呢?
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果一对双打运动员来自不同的协会,则可分别授权一名指导者。如发现未经许可的指导者,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并令其远离赛区。
本条规定有两个原则:一是什么是合法的指导者?团体比赛中任何人都是合法的指导者,单项比赛中只有被指定的人才是合法的指导者。二是什么是合法的指导时间?只有在局与局的间歇时间、暂停时间才是合法的指导时间,而练习结束后到比赛开始的时间以及拣球、擦汗等时间均不是合法的指导时间。
团体比赛中运动员可以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因此,比赛中为了保证场地的安静和有序,应对能进入场地的人员进行限制。今年在雅典举行的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对进入比赛场地的管理非常严格,有效的保证了比赛的顺利进行。单项比赛中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人的身份必须在赛前向裁判员指明,为了做到这一点,裁判员一定要在比赛前选择发球权时要求运动员指明指导者。
例如:某次国际比赛男子单打比赛时,裁判员在选择发球权时询问来自越南的选手“谁是你的指导者?”,运动员回答:“没有指导者”。比赛开始,当打到第二局4:5时,该名运动员的指导席上来了一名男子,并开始为运动员指导。当裁判员出示红牌让这名男子退席时,该男子声称:“我就是越南队的教练,我有权为运动员指导”,并出示了教练员证件。
因此,当运动员在比赛前说自己没有教练时,裁判员一定要进一步向运动员解释,如果你现在没有指定指导者,整场比赛将不能有人为你指导。如果你的指导者只是目前正在为其他的队友指导,稍后就会来场地为你指导,请你用手指一下将为你指导的教练。
再比如:一次女子单打比赛进行中,裁判员发现一名运动员指导席上的指导者换了人,而当一局比赛结束时,其开始为运动员指导,此时裁判员应马上出示红牌,让该名指导者离开赛场。而由来自不同协会的运动员组成的双打配对可以指定两名指导者,这主要是考虑不同协会的运动员可能存在着语言的障碍,指定一名指导者可能不能很好的完成对运动员进行场外指导的工作,但这两名指导者也必须在比赛前向裁判员指明。
有时在国际比赛中常常看见一名教练员同时指导两名不同球台上比赛的运动员,如果这名指导者在赛前均被两名运动员指定,而这两名运动员又只有这一名指导者是允许的。
2.在局与局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但在赛前练习结束后到比赛开始前、擦汗或运动员及对方运动员拣球时不能接受场外指导。如果合法的指导者在不能接受场外指导的时间里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在比赛中,特别是比赛的关键时刻,教练员常常对运动员进行指导,这种指导包括:语言和肢体语言。指导常常在运动员练习结束后准备开始比赛之前,或是比赛间歇运动员拣球或擦汗时。有时运动员还会在捡球时故意将球往教练员身边踢,以方便接受场外指导,此时裁判员应毫不犹豫的对指导者进行警告。
国际比赛中,裁判员可能不懂指导者的语言,如果指导者与运动员的眼神相对,并且从神态上裁判员判断运动员接受了指导,裁判员也应该对指导者进行警告。比赛中助理裁判员常处在一个比裁判员更容易观察非法指导的位置,但他可以在回合之间非正式的警告指导者,多半是用手势。
只有裁判员才能进行正式的警告。如果指导者继续给予非法场外指导,助理裁判员应立即让裁判员注意这一行为,如有必要可中断比赛,中断比赛时裁判员应该喊“停”,并举手示意。如果双方指导者分别坐在裁判员的左右两边,裁判员要想在比赛的回合之间既准确地宣布比分,又及时地发现双方指导者的指导动作,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可以明确分工、每名裁判员各主要负责一方运动员的指导者,当助理裁判员发脱他负责的一方指导者有非法指导行为时,他应立即让裁判员注意这一行为(因为助理裁判员没有权力警告指导者),以保证比赛公平的进行。目前在乒乓球比赛中最常见、最不好管理的就是场外指导的问题,特别是在国内的比赛中。
常年以来,我国的教练员们对运动员的付出非常多,使得运动员的独立作战的能力很有限,而我国的多数裁判员都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使得这项规定形同虚设,这既不利于我国运动员的成长,也妨碍了他们适应在境外举办的比赛,因此,恳请裁判员们严格执行规则。
3.当任何人企图进行非法指导时,裁判员应高举黄牌,并清楚地让所有相关的人均能看见,对指导者进行警告,但裁判员不需要离开裁判椅去做这件事,在团体比赛中警告适用于运动员席上的每一个人。如果这场团体比赛中,有任何人再一次给予非法指导,裁判员应举起红牌,让那个人离开赛区。
比赛中裁判员对某一方运动员的指导者出示的黄牌,即正式警告,是对这一方运动员或者一队运动员指导席上的全体人员,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人,建议在单项比赛中仅仅在运动员席上放一把椅子,每人或每对运动员只准许一人进入指导席,除非两名双打运动员来自不同的协会。
例如:某一次国际比赛中,第三局比赛打到10:10时,一方教练员从椅子上站起来,对着正在拣球的运动员讲话,虽然裁判员听不懂指导者的语言,但从他们的表情上可以判断运动员正在接受场外指导。此时裁判员应马上高举黄牌,面向被警告的一方,让被警告者清楚的知道这一警告后再继续比赛。
再比如:一场男子双打比赛中,一对来自不同协会的运动员组成的双打配对,在第二局打到8:10时,其中一名指导者已经因为非法指导而被正式警告过,当第四局打到9:9时,该方运动员的另一名指导者再次非法指导,裁判员应马上出示红牌,并要求指导者立即离开赛场。
如果该指导者拒不接受,裁判员应马上停止比赛报告裁判长。有的裁判员认为只要给指导者出示了红牌就是完成了任务,不管指导者是否离开赛场都继续进行比赛,这是不对的。
4.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已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例如:一次团体比赛中,一名教练员在第四局8:8时非法指导,裁判员因为在本场比赛的第一局已经对该方指导者进行过正式警告,并出示了黄牌,此时出示红牌,要求该名教练员立即离开赛区,当教练员拒绝离开比赛场地,并指出刚才被警告的指导者并不是本队的人,他们不认识他,而本队的教练员这才是第一次违规,不能被驱除赛区。裁判员必须坚持自己的原则,因为他的做法符合规则的规定,在规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运动队中的正式教练员才能被警告,而是无论何人在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指导就必须进行警告。
5.一名非法指导者远离赛区是指他必须远离赛区,以使其到达不能影响比赛的区域。例如:2004年在海淀体育馆举行的奥运会、亚洲区预选赛上,一名泰国的非法指导者在被出示红牌罚出赛区后,又搬了一张椅子坐到了教练员席后两米左右的地方,依然对比赛中的运动员指手画脚,这是不能允许的,裁判员应马上停止比赛报告裁判长。
因为规则规定远离赛区是指,非法指导者必须离开赛区,到达不能影响比赛的区域内,而教练员席两米以外的地方依然可以影响比赛,因此必须再次对其进行管理。
6.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其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项比赛结束前返回。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
例如:某次团体比赛,甲方A运动员比赛时,一名坐在教练员席上的男子不断地对运动员高声指导,裁判员在警告后,又对其出示了红牌令其远离赛区。当A运动员的比赛结束后,被驱除出赛区的非法指导者返回赛区,此时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马上报告裁判长。但如果该名返回赛区的指导者是甲方的B运动员,裁判员应允许其返回赛区参加马上开始的B对Y的比赛。
7.在比赛中有人会通过叫喊企图指导运动员。裁判员必须仔细去分清是指导还是激励性的叫喊。应该记住,指导不一定非说不可,常常用手势也能进行。这种形式的指导,如同用不熟悉的语言指导一样很难察觉,但是,裁判员必须警惕试图影响比赛的任何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马上按照规则进行处理。
8.虽然“行为”规则规定可以对接受非法指导的运动员进行罚分,但是只有在运动员主动接受不合法场外指导时才能使用。如果运动员不是主动去寻求或许也不想接受场外指导时,处罚运动员是很不公平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最好直接处理进行场外指导的指导者。
例如:某场男子单打比赛时,运动员在练习两分钟之后到比赛开始之前,主动走到教练员面前接受指导,并在裁判员大声要求运动员开始比赛之后,依然没有回到球台边准备开始比赛,此时裁判员可以对运动员进行警告。再次违反规定可以对其判罚分。
9.以上规定只限于对比赛的指导,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