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裁判人员的管辖权限
2.3.1裁判长
2.3.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2.3.1.2裁判长应对下列争项负责:
2.3.1.2.1主持抽签;
2.3.1.2.2编徘比赛日程;
2.3.1.2.3指派比赛工作人员,并在必要时撤换比赛工作人员;
2.3.1.2.4主持比赛官员的赛前短会;
2.3.1.2.5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2.3.1.2.6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2.3.1.2.7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2.3.1.2.8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2.3.1.2.9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2.3.1.2.10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2.3.1.2.11裁判长有权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2.3.1.2.12对于不良行为或其它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2.3.1.3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下,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个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2.3.1.4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自始至终应亲临比赛场地。
2.3.1.5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员,副裁判员或计数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做出的判定。
2.3.2裁判员
2.3.2.1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或2名副裁判员。
2.3.2.2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当只有一名副裁判员时,他应与球网成一直线;当有两名副裁判员时,他们应分别与一条端线成一直线。
2.3.2.3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2.3.2.3.2如果双方运动员对比赛用球不能达成协议,可任意决定一只比赛用球;
2.3.2.3.3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2.3.2.3.4运动员由于身体伤残不能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应由裁判员进行裁定。
2.3.2.3.5控制方位,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2.3.2.3.6决定每一个回合得一分或重发球;
2.3.2.3.7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2.3.2.3.8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2.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2.3.2.3.10对违反关于指导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2.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2.3.2.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2.3.2.5.1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2.3.2.5.2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3.2.5.3运动员阻挡;
2.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2.3.2.6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根据2.3.2.5条所做出的判决,本场比赛的其他裁判员不得否决。
2.3.2.7如果设两名副裁判员,每名副裁判员负责离他最近的半条边线和站在这一方的运动员,就2.3.2.4、2.3.2.5.1和2.3.2.5.3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做出宣判。
2.3.2.8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如果场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员,应增加一名计数员;如果场上有两名副裁判员时,每名副裁判员当接发球员在他一侧时做计数员.
2.3.3申诉
2.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
2.3.3.2对有关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或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提出申诉.
2.3.3.3对裁判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诉,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2.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楚天运动频道装备您的运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