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乒乓球比赛中,运动员应该应该听从裁判员的判罚,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运动员或者教练员与裁判员之间并没有冲突,若运动员或教练员对裁判员的判罚存在异议,是可以上诉的。不同的异议有不同的申诉方式。
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出的决定。
在乒乓球比赛中,由于运动员是隔网对抗没有身体接触,因此,不会像足球比赛中裁判问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比赛中裁判员是一场比赛有关事实问题的最终裁决者,所以,作为乒乓球裁判员除了熟悉规则外,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公正性,有较快的反应能力。
在出现问题时不要慌张,也不要因为要维护自己的面子而不顾事实真相,要仔细分析情况,必要时执场的裁判员可以共同研究一下或用眼神、手势默契一下,甚至可以询问一下场上的运动员。一般来讲乒乓球运动员的素质较高,而比赛中一分球也没有足球那么重要,因此,运动员一般不会故意制造事端或说谎话。
例如:如果一方运动员认为自己回击的球擦边,而裁判员又不能确定时,可以询问一下对方的运动员,比赛中双方运动员对这一问题应当是特别清楚,一般来讲对方运动员都会告诉你真实的情况。
有时裁判员认为球没擦边,但双方运动员都认为球擦边了,裁判员最好更改一下,因为这时裁判员可能认定的并不是事实。如果此时裁判员坚持认为球没有擦边,对方运动员可能会在打下一个球时故意失误,一是表示不愿占便宜,二是表示对裁判员不能准确认定事实的不满。
2.对有关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做出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出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例如:对球是否触及比赛台面属于事实问题,裁判员的判定是最终的判定,对此无论是谁都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
3.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的决定。例如:对球触及比赛台面以下的侧面是否属于擦边,则属于对规则的解释问题,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在单项比赛中由发生问题时的场上运动员提出,团体比赛由发生问题的队长提出,裁判长所做出的决定为最后的决定。
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和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出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最后的决定。
例如:2004年公仆杯乒乓球比赛,规程中规定上场运动员必须是在职的领导干部,但A、B、C三个队的小组循环赛中,A队在与B队的比赛中有一名队员是离休干部,比赛中这名离休干部拿两分,比赛结果3:1A队胜,而A队在与C队的比赛中上场的三名队员均符合要求,A队以3:1获胜,赛后B队对该名离休队员是否能够上场的问题提出了上诉,这属于对规则和规程的解释问题,裁判长判定该名队员不能上场。但判定A队0:3负于B队,由于C队3 2 1胜B队,三家又出现了纠纷。
此时,C队认为不能这样计算比赛成绩,因为,如果判定A队0:3负于B队,就认为A队在本场比赛中上了不符合要求的运动员,判A队弃权,否则,在双方的比赛中有一名符合要求的运动员在比赛中拿了分,不能判0:3负。如果算A队弃权,比赛成绩应该是:
B队和C队同积3分,但C队胜B队,故C队应为小组第一名。但有关条文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可以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诉,于是C队由队长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诉,最后经过几个小时的讨论和辩论,C队的申述获胜。
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比赛中裁判长对待申诉问题一定要按程序来处理,首先认定申诉的人是否符合规则的要求,单项比赛只接受参赛运动员或其配对的申诉,队长或教练不得提出申诉。
团体比赛中,必须是队长提出的申诉,如果仅仅是参赛运动员的申诉,裁判长可以不予重视。如果在申诉时有语言障碍,允许有翻译参加。其次,裁判长应该是中立的裁判长,即解决纠纷时的裁判长或其代理裁判长应该不与双方运动员的协会相同,以保证裁决的公平和公正。
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出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做出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做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以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做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8.当出现对裁判员提出申诉时,只有该裁判员可以加入辩论,就申诉,裁判长可以征求同场其他裁判员甚至一名观众的证词或意见,但其一旦陈诉完毕就不得继续参与讨论,任何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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