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报:虽是商业博弈最好利益平衡 林丹缺战两败俱伤

编辑:楚天运动频道 发布时间:2015-06-20 点击数: 680 微信搜索:楚天运动频道小程序,买羽毛球更优惠

  此前,青岛合展仁洲羽毛球俱乐部高调宣布以天价150万的高薪租借下超级丹征战羽超季后赛,但如今,深陷商业博弈的林丹由于赞助商和羽超联赛赞助商冲突将无法参加羽超后期的比赛。对此,央视的《体育世界》节目对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还原。

 

  林丹到底“卖身”给了谁?这场争议,是以俱乐部、个人赞助商合同为准,还是以联赛赞助合同、规程为准?专家认为,球员、俱乐部、联赛等之间的赞助商冲突并非个例,当务之急是完善职业联赛游戏规则,为今后处理因赞助商而起的类似争议提供样本。

 

  俱乐部、林丹表示不满

 

  青岛合展仁洲俱乐部以租借形式签下林丹助阵其季后赛,合同期从6月3日至今年羽超季后赛结束,薪酬是中国羽协封顶标准150万元。但在13日晚的羽超联赛季后赛半决赛首回合角逐前,青岛队被告知林丹不能上场打比赛。

 

  据青岛俱乐部总教练李卫国说,原因是羽超联赛赞助商是威克多,林丹个人赞助商是尤尼克斯,在之前比赛中遇到赞助商冲突时,曾允许将运动员比赛服装上的商标遮住进行比赛,但到季后赛就不行了。

 

  今年1月初,在中国羽毛球队已有装备赞助商的情况下,林丹成为首个与另一家赞助商尤尼克斯合作的现役国羽球员。由于国羽装备赞助商是李宁,林丹签约尤尼克斯有需要回避的地方,他说,如代表中国队出战比赛中,可能比赛服还是李宁;球拍、球鞋应该是合作伙伴尤尼克斯。

 

  而羽超联赛林丹被禁止上场后,林丹也通过个人微博表示不满:“打国际比赛大家也都能协调,为什么来到中国联赛突然说不行。”但有业内人士表示,国家队允许林丹有个人赞助商,本就是考虑到其特殊贡献而产生的“特例”,当时签约时,就应有附加条款,规定他代表团队参赛时,不受个人赞助合同约束。

 

  律师:联赛规程需有明示参赛应服从规程

 

  曾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律师张士忠说,从法律的角度说,羽超联赛应该有经过公示的竞赛规程,规定了参与方权利义务,包括着装规定;参赛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参赛者应该服从赛事的规定。“参赛也不是强制性的,不同意也可以不参赛。”

 

  “如果这个赛季的竞赛规程对着装有明确规定,就应该服从联赛规定。至于说私下变通,对个别人、个别情况变通,那是个案的协调;但如果联赛赞助商不同意变通,从法律上没有问题。”张士忠说。

 

  但他也说,如果有关规定没有着装方面的内容,或者不明确,而以前又允许遮挡标志上场,那作为运动员、俱乐部就有权参照以前的惯例行事。

 

  对于赛事赞助、球队赞助和个人赞助之间越来越多的利益交叉,张士忠认为,一般职业球员的合约是在某个俱乐部、某个队伍,有隶属关系,要遵守注册和合同规定;如再签个人赞助商时,要考虑俱乐部、球队规定。CBA某些球员可以穿个人赞助商品牌的球鞋,也是事先经过沟通才获准的,且篮协会在官网上公布。

 

  虽是商业博弈最好利益平衡

 

  受访专家指出,其实这种利益冲突不光在国内,国际体坛也很常见。比如世界杯上,国家队赞助商和球员个人赞助商的利益冲突;奥运会上,国际奥委会官方赞助商和运动员个人赞助商的利益冲突等等。

 

  关键之道咨询公司创始人张庆表示,成熟的职业联赛中,鞋子、球拍等彰显运动员个性化的由个人决定,比如NBA服装是统一的,鞋子由运动员自己决定。

 

 

  张士忠也说,如果联赛、球队赞助商利益要求太多,个人商业利益受损太多,也必然会导致冲突。这其实就是一种商业博弈,各方都想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通常最终还是会达成一种利益平衡,谁也不希望两败俱伤。“我个人觉得,如果林丹不参赛,联赛的商业价值会差很多,联赛赞助商利益同样受损。”

 

  张庆说,职业体育规则是保证参与方利益最大化的,成熟职业联赛的规则更为完善,也是几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林丹这件事也提醒关管理机构未雨绸缪,设计更精准的游戏规则,使得各参与方更清楚如何保障己方利益。同时需要加快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

 

  据报道,国际奥委会有意向放宽在奥运会上对运动员展露赞助标识的限制。该提案如能在7月吉隆坡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获得通过,将从明年里约奥运会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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