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规则:裁判长职责和权力

来源: 编辑:运动报道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30日 点击数:
     9月30日消息,在团体赛中,球场上的裁判长有权更改任何判决,他还可以指示裁判员判该分重赛。 
 
    裁判长认为天色黑暗或因场地、气候等条件不能继续比赛时,可令比赛停止。补赛时双方运动员原有比分和原站方位仍然有效。 
 
    裁判长应由竞赛委员会推选,裁判长的名字应由竞赛委员会发布公告通知参加比赛的各单位。裁判长不应是官员,他是竞赛委员会的成员。
 
    裁判长必须精通规则和实施运用规则,要能迅速作出决若,并对其所采取的行动负完全责任。
 
    裁判长有权指定或更换裁判员、司线员、底线裁判员和网上裁判员。 
 
    如果一场未进行完的比赛需重赛,裁判长可以在征得比赛双方的同意后,作出仲裁或继续比赛的决定。 
 
    裁判长有权指定比赛的场地,有权决定请假运动员在限定日期比赛。裁判长有权决定无故不出场比赛的运动员和经过点名而不准备出场比赛的运动员为负方。 
 
    由于天黑或是场地、气候等条件的原因,裁判长可以随时决定延期比赛。 
 
    当裁判员表示自己不能裁决时,裁判长可以根据规则条文决定任何得分。裁判长的决定是最后的判定。 
 
    当一场重要比赛在进行时,当决赛在进行时,裁判必须亲临现场,最好是坐在裁判椅旁边。他应当与比赛中发生的任何事情保持密切联系,如果运动员要求明确某些事实,这时他就能以此作为判决问题的依据。裁判长无权纠正裁判员、司线员、底线裁判员或网上裁判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 
 
    竞赛委员会应在现场维护比赛的正常秩序,并对比赛中发生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此时可以组织裁判或任何两个竞赛委员会成员开会,当开这样的会时,在听取当事运动员申诉后,可以取消竞赛委员会某一成员或某一裁判员对其处分的决定。竞赛委员会几个成员在现场可组成一个合乎法定人数的审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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