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本条规则规定:在对方运动员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击球是合法还击的第一步,击球是指运动员用执拍手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位触球。在运动员触球之后球必须直接绕过或越过球网装置,或在触网、网柱之后再触及对方的比赛台面,使球处于比赛状态之中。
程嘉炎先生曾在1991年10月举办的第三期全国乒乓球高级裁判员培训班讲课中对合法发球和合法击球时,球的运动状态作了如下的总结:
1.保持球运动状态的规范化
(1)保持球触及物的规范化是指球不能触及了除比赛台面、球网装置、运动员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位以外的任何物体,如赛区的地板、挡板、灯、运动员的身体、裁判桌、裁判椅、计分器等等。
(2)球不能连续两次触及本方台面或对方台面,否则成为“两跳”违例;球不能同时触及运动员执拍手手中的球拍或其手腕以下部位,否则成为“连击”违例。
2.选手运动状态的规范化
规则选手在进行还击球(或发球)时的运动状态进行了种种限制,例如运动员不能使身体移动台面,非执拍手不能触及比赛台面,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不能触及球网装置,不能以任何冒犯性语言或不行为影响对手还击(或发球),否则按不良的行为表现进行处罚。
此外,合法还击使球可以触及球网装置,但规则中并没有对球触及球网装置的数量和时间做出任何限制,也就是说运动员将球击出后,如果被击出的球触及了球网,又触及了球网、夹钳或网柱,无论是在球网装置上跳动了几次,均被视为擦网,并不是只能触及球网装置1次,所以第二次触及球网装置就判运动员失一分的概念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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