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的介绍中,大家已经了解到裁判员在执裁的过程中要着统一的服装,不仅裁判员如此,比赛中对运动员的服装也有相关的规定。
1.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它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得到裁判长许可时除外。在国际比赛中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由于宗教信仰在比赛中不能穿过分短的运动服,女运动员甚至要包头,一般裁判长是允许的,但裁判员必须报告裁判长,除非裁判长事先授权。
例如:有一名运动员因膝关节做过手术,留下较大的伤疤,运动员在比赛中要求穿长裤参加比赛,裁判员必须马上报告裁判长,由裁判长定夺。再比如比赛大厅很冷,运动员穿短衣短裤比赛容易受伤,如果裁判长同意,运动员可穿着半套或全套运动服参加比赛。
2.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但主要颜色并不是指所占面积最大的颜色,在运动衫前面的一片单一的颜色可能只占整体面积的40%,也可被认为是主导颜色,反之相同比例颜色平均分布时,可能相对的不引入注意。
比赛中使用白球(橙色)时,运动员不能穿着白色(橙色)运动服参加比赛,但往往需要辨别的是:什么是运动服的主体颜色?主体颜色并不等于衣服上占总体面积最多的颜色,有时一种颜色占总体衣服的面积并不大,但却都集中在胸前,并对运动员的视觉产生不良影响,也应报告裁判长。
例如:在某次基层比赛中,有一个队的服装在胸前有球拍、球网和一个立体感很强的白色乒乓球,其大小和质感均与正式的比赛用球相当,也要考虑它对对方运动员的影响,并及时报告裁判长。再比如:运动员运动服的领子和袖子为白色,但衣服的其他部位不是白色,在使用白色球为比赛用球时,也可以穿着,因为是符合比赛规则规定的。
3.服装的明显颜色尤为重要,裁判长必须对它是否与球的颜色有足够的对比作出判定。在使用橙色球时,黄颜色占主体的服装可以被接受,在使用白球时,部分白色背景的夹色服装可以令人满意,只要服装从对方运动员的角度看上去感觉其颜色和球明显不同就是符合比赛规则的服装。
在运动员准备上场比赛时,裁判长应提前注意运动员的比赛服装,如果发现某个队或某场单项比赛运动员的比赛服不能令人满意时,可以直接进行干预,而不必等到裁判员报告时再进行裁定,这样可以节省比赛时间。
4.在运动员比赛时穿着的短袖服装的后背可印有号码和文字,用于标明运动员、运动员所属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所属俱乐部,并必须符合规则中有关的广告规定。如果短袖比赛服装的背后印有运动员的姓名,应该在紧靠衣领下的位置。
对这些文字和徽章的颜色和尺寸没有特别的限制,但他们必须遵守服装颜色和设计的基本要求,并且不得与组织者要求运动员佩戴的识别号码相混淆。目前国际比赛中,运动员的比赛服上常常印有运动员所属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中印有运动员的所属俱乐部,以及运动员的姓名缩写,如果比赛中运动员穿着这样的衣服上场比赛,大多数组织者将不要运动员再佩戴号码布。
例如2004年8月在希腊雅典举办的奥运会乒乓球比赛中,每位运动员都穿着这样的运动服,既方便辨认运动员又省去了丢运动员提出的意见应该被考虑。一般情况下对方运动员只要正式提出,除非裁判员考虑对方运动员是在无理取闹,否则应要求运动员更换比赛服装。而带有有损于乒乓球项目的形象和荣誉或其它冒犯的词语或符号的服装,一律不得在比赛中穿着。
10.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考虑佩戴被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11.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至影响对手的视线。比赛中有些运动员随身佩戴着金属饰物,裁判员应要求运动员将其放在比赛服装的里面,如果运动员的饰物过分显眼,也不能放在衣服的里面,而佩戴又影响对方运动员的视线时,应要求运动员马上除去该饰物。
12.通常裁判员最先有机会考虑运动员的服装是否遵照有关规定,如果他确信是不合法的,他应该向运动员解释原因。如果运动员接受了他的观点,改变或替换了合法的服装,将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仅仅在裁判员不确定或运动员不接受裁判员观点的前提下,才向裁判长报告。
从规则的规定上看:有关服装问题的
决定权是裁判长,而比赛中裁判长非常忙,如果裁判员对规则的解释没有问题,并得到了运动队或运动员的认可时,裁判员应按规则处理好,并不一定一发现问题就报告裁判长。
例如:2004年海淀体育馆举行的奥运会亚洲区预选赛上,香港队队员的衣服与中华台北队的服装颜色相近,从观众席上很难分清双方运动员分别属于哪个协会,裁判员与香港队队员商量,香港队队员马上更换了运动服,双方即可马上开始比赛,而不必再向裁判长报告。
13.有关比赛服装的合法性即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裁判长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本条规定主要是讲,如果运动员于裁判员,或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就服装的可接受性和合法性小能达成协议时,裁判员应马上报告裁判长,裁判长的决定就是最后的决定,运动员必须服从裁判长的决定,并马上执行,而不能再向竞赛委员会申诉。
例如:在2004年9月在江西省举行的邮政系统乒乓球比赛上,由于天气潮湿,洗过的服装第二天干不了,有的运动队就穿着不同颜色和款式的服装参加团体比赛,裁判员要求运动员必须穿相同的服装才能比赛,但运动队认为是天气造成的问题,无法克服。
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员必须报告裁判长,最后裁判长认定:团体比赛必须穿统一的运动服比赛,无论什么原因都必须执行.否则不能上场比赛。这个决定就是最后的决定,运动员必须执行,并不能申诉。
14.就裁判长而言,虽然有理由希望裁判员来向他报告关于服装合法性问题的疑问,但他首先应该自己检查,不时地看看比赛大厅的周围,看看有没有明显不遵循标准要求的服装。
在比赛期间应尽可能的早做检查,否则裁判长难以公开的禁止那些不合法,但已在先前的几场比赛中穿过,且没有人提出过质疑的服装,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裁判员水平不高没有注意到或不愿意惹事,只要对方运动员没有提出来就允许他们上场比赛,而当比赛进行了几天之后,突然有裁判员认定该服装不符合规则或对方运动员提出异议时,运动员继续穿着该运动服的理由常常是:我们已经打了好几天了都没问题,今天的球很关键,是不是故意找我们的麻烦?
此时,就给裁判长出了一道难题,因为这件运动服小身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前几天没有被禁穿,就变成了一什被事实认定的合法运动服了。因此,裁判长应在比赛开始时巡视比赛大厅,尽早发现不符合规则规定的运动服,并让他们更换。
15.对服装和其他比赛器材合法性的裁决,裁判长必须有一个一致的标准,即包括参加本次竞赛的全体的运动员。如有可能的话,在类似的其他比赛中也应用此标准。对于不确定之处,裁判长可以与在先前比赛中已被接受的相类似的服装作比较,并遵守更广为使用的标准。
目前规则对服装问题的限制并不细致,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求裁判长的主观认定,裁判长应该在熟悉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比赛的性质(基层比赛、地区比赛、全国比赛、国际比赛等)有无观众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在同一次比赛中裁判长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出现纠纷。
16.规则定义了“普通服装”,但没有特别排除服饰的条款,例如头饰和圆形短裤。对比赛中出现的关于服装的问题,裁判长必须做出决定:什么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是不可以接受的。例如戴头饰是由于宗教的原因,戴发带是为了阻挡长发影响运动员的视线,这些情况是可以接受的。但大多数裁判长将不能接受类似向后反戴棒球帽的穿戴。
17.如果一名运动员抗议被对手反光的首饰或其他物品干扰了,裁判员应要求运动员遮盖或摘掉。如果这一要求被拒绝,无论裁判员的意见如何,都应报告裁判长。在以往的比赛中,佩戴了该物品而没有被提出异议的事实将不能成为理由,每种情况必须在现有的条件下被决定。
比赛规则中对于服装合法性的最主要标准就是是否影响对方的视线,乒乓球比赛双方运动员隔网对抗,而且比赛台面较小,运动员之间的距离较近,球小且速度快。因此,运动员身上任何影响运动员视线的装饰或服装都会影响运动员的回球质量,甚至会造成运动员的无谓失误增多而影响比赛的结果,所以,一定要引起裁判员和裁判长的注意,妥善处理好此类问题。
18.运动员一般不得穿任何长运动服参加比赛,除非得到裁判长的允许,如比赛大厅非常冷、肌肉拉伤现象频繁或者运动员的腿有伤残又不愿意暴露等情况下,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穿着长运动服,但该运动服也必须符合规则和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强调长运动服必须是在裁判长的许可下才能穿着,但长运动服在颜色、式样、是否影响对方的视线等方面都必须符合规则的规定。例如:某运动员因手臂刚做完手术,伤疤大且不好看,裁判长同意其穿长运动服上场比赛,但运动员上衣的主体颜色与比赛用球的颜色相同,裁判员应要求其更换其它的长运动服才能上场比赛。
19.应阻止运动员在观众看得见的地方更换服装,如果运动员的服装被撕破或被汗水湿透,必须更换时,可允许运动员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于比赛的间歇时间离开比赛场地去更换服装。裁判长可在有人要求时批准,也可以在比赛前将此权力委托给裁判员。
在炎热的夏季或比赛馆里闷热的情况下,运动员出汗较彩,运动衣常常被汗水湿透,常常有运动员在比赛的间歇时间更换运动服,男运动员此时就会在场地内更换,因为,规则规定运动员在间歇时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比赛赛区,但这样做会影响乒乓球运动的声誉,不利于运动员的公众形象,裁判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陪同他们离开比赛场地去更换运动服。
20.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穿着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等应为其协会批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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