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是一项文明干净的运动,所以应该禁止一切的不文明行为,以保障比赛公正、公平而有序的进行,让人们能够真正的领会到乒乓球这项运动的真谛。
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制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诸如辱骂性语言,故意弄坏球或将球打出赛区,踢球台或挡板和不尊重比赛官员等。乒乓球比赛中大多数运动员都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尤其是比较知名的欧洲运动员,像瓦尔德内尔。
例如:2004年10月在中国浙江举行的世界杯比赛中,瓦尔德内尔与韩国选手柳承敏的比赛第七局11:9,瓦尔德内尔已经取得了整场比赛的胜利,但柳承敏示意刚才那个球擦网,瓦尔德内尔同意继续比赛,结果输掉了这场比赛,可是瓦尔德内尔的人格魅力征服了全场的观众。
但比赛中依然经常出现踢球台、踢挡板、辱骂性语言等不良行为,裁判员 一定要树立正确的观念,这样的事件会严重影响乒乓球运动的声誉,是不利于乒乓球运动的发展,因此,一定要杜绝。
2.任何时候,运动员或教练员出现严重冒犯行为,裁判员应终端比赛,立即报告裁判长。如果冒犯行为不太严重,第一次,裁判员可出示黄牌,警告冒犯者,如再次冒犯将被判罚。在比赛中裁判员应能合理的处理场上发生的有关运动员行为犯规的问题,既不能对运动员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也不能对运动员的行为过分夸大,没事找事。目前在国际上实行蓝牌国际裁判员考试。
在裁判员执场时,由来自国际乒联的考官负责给裁判员打分,有些裁判员为了能容易过关,在比赛中轻易对运动员出示黄牌或判罚分、对场外指导出示黄牌、红牌,而这些在没有考官考试的比赛中又不予执行,对运动员的行为犯规和指导者的非法指导不闻不问,使运动队对裁判员的意见很大,从而降低了裁判员的威信,小利于乒乓球运动的发展。
因此,对于处理运动员行为犯规这类主观判断性较强的事件时,应规范裁判员的判罚尺度,使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保持一致,才能更好的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3.除严重冒犯,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第二次冒犯,裁判员应判对方得1分,再犯,判对方得2分,每次判罚,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裁判员在处理行为犯规的判罚分时,一定注意必须同时出示红牌和黄牌,而不是单独出示红牌或黄牌。
例如:在2003年福州举行的中国大奖赛上,当一名运动员被正式警告后再次出现不良行为时,裁判员判对方运动员得一分,同时出示了红牌,这是不对的。因为,裁判员在赛场上不论出示红牌、白牌、黄牌,都是一种信号,告诉裁判长及全场的观众,本场地目前发生的情况,裁判员出错了牌子的颜色,就会给裁判长和了解规则的现场及电视观众一个错误的信号,使他们错误地了解了场上的情况。
4.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运动员在被判罚3分后继续有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
规则规定裁判员无权对运动员出示红牌取消其比赛资格,只有裁判长才有权这样做,因此,比赛中如果运动员因行为问题被判罚3分后,或比赛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行为犯规时,裁判员必须马上停止比赛报告裁判长。而裁判长最好在某个场地的裁判员同时高举起红牌和黄牌时,就亲临该赛场,以便能更好的处理发生的问题。
5.在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要求更换没有损坏的球拍,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向裁判长报告。有关球拍的处理是裁判长的职责,裁判员只是代为管理,当发生此类纠纷时,裁判员必须马上报告裁判长。而规则规定比赛中只有在球拍被意外损坏,且影响其击球性能时,才能更换。并且在使用更换后的球拍前,应允许裁判员和对方运动员检查。
6.双打配对中的任何一名运动员所受到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为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但未受警告的运动员在同一场团体比赛随后的单项比赛中不受影响;双打比赛开始时,配对运动员中任何一名在同一场团体比赛中已经受到的最严重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作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
双打比赛中两名配对运动员在不良行为犯规上应被视为同一名运动员,这有三个概念:一是团体比赛中,在双打比赛开始时,如果有运动员在先前的单打比赛中有过犯规的警告或判罚,则应以两名运动员中较严重的一个为准。
例如:在一场团体比赛双打比赛开始时,甲方A运动员因行为问题被警告过,而B运动员则已被判罚了“1”分,但比赛打到第三局9:9时,A运动员因不满意自己在比赛中的表现而用脚踢球台,此时,裁判员应同时高举黄牌和红牌,并判甲方运动员失2分; 二是在双打比赛过程中,两名运动员应视为一体,任何判罚都是对这对运动员的判罚;三是双打比赛之后的单打比赛,判罚只与被判罚的运动员有关,而与另一名运动员无关。
7.除教练员或运动员出现严重冒犯行为外,教练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再次冒犯,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将其驱除出赛区,直到该场团体赛或单项赛中的该场单项比赛结束才可返回。
如果教练员的行为不符合标准,裁判员也应对其进行管理,但不同的是教练员出现行为犯规时,第一次对其警告同时出示黄牌,第二次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
因此,裁削员有权对教练员出示红牌,无论其是不良行为还是非法指导而被驱逐除出赛区,但裁判员却无权对运动员出示红牌,对运动员出示红牌的只能是裁判长。
8.无沦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有严重不公平或冒犯行为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包括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当他采取行动时应出示红牌。
裁判长应经常巡视比赛场地,一旦发现严重行为犯规的运动员,他可以出示红牌,并根据情节是否严重而取消其一场、一项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但裁判长却无权对运动员判罚分。例如:某次比赛中,裁判长发现第二台的一名运动员不知什么原因,用自己的球拍猛砸球台。
此时裁判长可以不等裁判员报告,马上赶到比赛场地向该运动员出示红牌,取消他该场比赛的比赛资格。因为用球拍砸球台在观众中的影响很坏,必须严加管理。
9.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比赛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资格。在淘汰赛中,运动员只要被取消一场比赛的资格,就等于在这个项目中被淘汰,但在团体比赛或单循环赛中,一名运动员被取消了一场比赛资格他还可以继续参赛,但无论什么原因,只要他再一次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意味着该队的团体比赛该名运动员不能上场比赛,而单项循环赛中该名运动员也将自动被除名。
10.裁判长有权取消已经两次被驱除出赛区的任何人在本次竞赛剩余时间里的临场资格。本条规定是针对指导者,当一名指导者在一次竞赛中两次被裁判员用红牌驱除出赛区,裁判长有权取消该名指导者进入赛区指导运动员的资格。
11.非常严重的不良行为的事例应报告冒犯者所属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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