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和比赛条件
批准或许可的器材
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表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从2006年1月1日起,如果新胶水含有不挥发性有机溶剂,将只能得到国际乒联的许可。
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球网装置及球的牌子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牌子和型号中挑选。
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国际乒联办公室将保留所有批准和授权的器材和材料的清单,而且从国际乒联网站上也可以获得详细资料。
比赛服装
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他月艮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在运动员比赛短袖服装的后背可印有号码和文字,用于标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符合条款所规定的广告。如果短袖比赛服装的背后印有运动员的姓名,应该
在紧靠衣领下的位置。
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戴被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和字样。
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
在世界或奥林匹克的比赛中,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组成的双打运动员,应穿着同样的服装,但鞋袜和服装广告的数量、尺寸、颜色和设计除外。在其他国际竞赛中,如果基本颜色相同并得到所在协会的批准,同一协会组成的双打运动员,可以穿不同制造商的服装。
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衫,以使观众能够容易地区分他们。
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短袖运动衫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裁判员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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