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消息,在亚洲锦标赛单打比赛中,某国选手A还击对手B的球时,球轻微触及了本方台区端线一侧台面上边缘以下的球台部位,此后球向前运行时又触及球网滚落到对手B的台面上,致使B来不及击球,从而结束了比赛状态。此球应如何判定?
应判A未能正确还击,B得1分
乒乓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双方发球或还击的球必须击在比赛台面这一区域内,才属于正确
的发球或正确的还击。比赛台面边缘以下的球台垂直面称为“侧面”。球击中球台的边缘或球台台面上边缘,称为“擦边球”,属于合法发球或合法还击,亦称为好球。而击中球台面上边缘以下的“侧面”,属于击球“出界”,为未能合法发球或未能合法还击,亦称为坏球。
现A还击的球是在本方球台端线一侧的台面“侧面”部位,已属于击球“出界”使球结束了比赛状态,俗称为第一现象。B来不及还击,是在这一回合比赛结束之后,俗称为第二现象。故应判A未能正确还击而失1分。临场执法时,裁判员应将手臂高举过头,同时报出“侧面”术语,并举拳示意B方得1分。
关于“出界”含义,即在一个回合的比赛中,运动员击球后,球触及本方比赛台面、球网装置、握在手中的球拍和执拍手手腕以下部位以外的任何人体或物体。比赛中运动员击球“出界”现象非常普遍,但在乒乓球国际竞赛规则中无此条定义。但国内制定的规则早有“出界”定义。例如在1974年规则关于失分条款中明确规定:还击后,球没有击到对方台面而落地或碰到球网以外的其他物体(不包括“台内阻挡”和“拦击”),即为“出界”。
从1995-1997年国际竞赛规则在“一分”条款中增加了“对方击球后,该球越过本方端线而没有触及本方台面”内容,即对方击球“出界”应判失1分。2006年至今又修改为“对方击球后,球没有触及本方台区而越过本方台区或端线”,使“出界”的概念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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