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赛开始时间:2010年9月11-12日上午8:30,下午13:30开始比赛。
二、首场参赛运动员赛前10分钟(上午8:20,下午13:20)在检录处等候检录。以后场序参赛运动员同样应在规定的比赛时间提前十分钟到检录处等候检录,检录超过比赛时间5分钟,未到比赛场地,判该次比赛弃权。
三、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出现伤病,由裁判长决定带相关人员进入场地进行一次性简单处理。若运动员能继续比赛,则应立即恢复比赛,不得延误,否则,经裁判长核准,判该运动员该场比赛因伤弃权。
四、 参赛运动员必须带参赛证及身份证原件经执场裁判员核对后方能参加比赛。
五、记分方法:
1、第一阶段采用21分毎球得分制,一局定胜负。
2、第二阶段前两局采用21分每球得分制,决胜局采用15分每球得分制。
六、运动员如遇连场,第一阶段不休息,按时比赛;第二阶段,可以休息10分,从上场比赛结束时间算起。
七、 根据比赛进度,裁判长有权对比赛场地、场序进行调整。
八、 内场管理:
1、第一阶段小组循环赛,按组检录,同组人员同时进场,当场不比赛的运动员指定地点坐下,准备下一场的比赛;
2、第二阶段当场没有比赛的运动员不得进入体育馆内场。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带领下有序离开场地;
3、没有比赛的运动员在指定的观众席区就座。
大会组委会
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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