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下列要求的球拍不允许在按照本规则进行的比赛中被使用:
a. 球拍的击球面应该是平坦的,由连接在球拍框上的拍弦组成统一规则,拍弦在交叉的地方应该是相互交织或相互结合的;拍弦所组成的试样应该大体一致,中央的密度特别不能小于其它区域的密度。球拍的设计和穿弦应使球拍正反两侧在击球时性质大体保持一致。
拍线上不应有附属物或突出物,除非该附属物仅仅并且非常明确的是用来限制和防止拍弦磨损、撕拉或振动的,而且它的尺寸以及位置也必须是合理的。
b.从1997年1月1日起,在职业比赛中使用的球拍拍框的总长度(包括拍柄)不能超过27英寸(73.66厘米)。从2000年1月1日起,在非职业比赛中使用的球拍拍框的总长度(包括拍柄)不能超过27英寸(73.66厘米)。在此之前,非职业比赛送使用的球拍的最大长度为32英寸(81.28厘米)。拍框的总宽度不能超过12又1/2英寸(31.75厘米)。穿弦平面的总长度不能超过15又1/2英寸(39.37厘米),总宽度不能超过11又1/2英寸(29.21厘米)。
c.拍框、包括拍柄都不能有附属物和装置,除非该附属物仅仅并且非常明确的是用来限制和防止球拍磨损、破裂、振动或是用来调整重量分布的,而且它的尺寸以及位置也必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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